能移动终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功能的多样化,导致短视频在近年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短视频市场的高速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对短视频的可作品性分析,必须立足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框架范围内,大量摘抄或引述国外法或理论并无实际意义。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权利体系,针对短视频这一对象,承载著作权的是电影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承载邻接权的是录像制品,区分作品与制品的标准是独创性的高或低,而非独创性的有和无。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多数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实质上无法满足作品的要求,应被归入录像制品范畴。短视频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分析其特点的情况下,大而化之地认定其构成作品,并简单套用影视作品的标准进行权属、侵权等分析,其结果有可能是盲人摸象,并不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