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现行刑诉法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种“事后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因为决定已经生效,纠正的难度大。而暂予监外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环节,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刑罚变更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不应该出现监督的“盲区”。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介入检察监督,增加了监督环节,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