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特点:
(1)执行须以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2)执行的范围只限制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
(3)执行须是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人民法院对不同的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采取如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