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供热相关政策暂时无变化,依然执行《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按条例限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即市民须在9月15日前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却用户的申请。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市依然按全部热费的25%收取。但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