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它通常是一种监督和管理关系,即该行为具有强制性产生增设或消减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后果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其出版的著作中,将可诉行为界定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如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调解和拆迁补偿协议,因不具有行政强制性,通常不适用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而提起诉讼的,通常适用民事诉讼审理,较之行政诉讼,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征收拆迁中,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但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外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