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积极主动向法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有经济犯罪嫌疑,有审查权和最终决定权,即法院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移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继续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告知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