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两行为人继续实施余下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现阶段,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承继性共同犯罪越来越普遍,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却未相应提高,此类犯罪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而片面地选择将承继共犯归为一般性的共同犯罪范畴,适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承继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承继共犯规定尚属一片空白。不成熟理论研究使得承继共犯在中国的适用举步维艰,我国虽有多种的承继共犯学说,但各学说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理论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共识的承继共犯理论很难发挥指导实践操作的目的。当前加深对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针对此现状,为了更好的研究承继共犯刑事责任,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刑事理念,通过对承继共犯系统的分析,知悉承继共犯能普遍存在于不同犯罪类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其次,通过对国内外学说释析,知晓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关键是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并深入了解了国内外现有学说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为研究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指明了方向;最后,从一般性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入手,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最终得出承继共犯刑事责任承担的标准,并着重分析了承继共犯的基本责任与结果加重责任。通过对承继共犯概念、特征、存在领域、现状及国内外学说的分析,对承继共犯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在承继共犯刑事责任认定上,更加坚定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可取性,承继共犯后行为人需对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完全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过于武断,因此对承继共犯后行为人的行为做具体分析,抛开承继共犯刑事责任“一般思维模式”的束缚,站在一个新的立场去定性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而适用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去惩罚后行为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事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当前承继共犯的学说可能具有其积极的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形式呈复杂化与多样化趋势,理论上的滞后性使得有些学说不适合继续适用于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很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承继共犯学说,使其能够适应与现实的需要。拿德国与日本来说,两国能将相关学说运用于具体的案件审理,并且通用的刑法教科书有承继共犯理论的相关记载。而在中国对承继共犯的研究十分有限,刑事法律中缺少对承继共犯的规定,法检系统只是单纯的依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去判定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建立在知悉现有承继共犯的现状及适用窘境的基础之上,创造性的提出了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界定标准,即从承继共犯的概念、构成要件等诸方面入手,当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承继共犯的要求时,则说明此行为人属于承继共犯,就应当适用承继共犯原理来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采用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利用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去实施犯罪的标准,界定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并进一步完善“利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为判断先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之因果关系、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去定性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