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依法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例如,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刑期执行5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受贿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受贿罪作出判决,如果受贿罪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则应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6年,应将已执行的5年计算在16年之内。即甲只需要再执行11年刑期就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