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将寸步难行,因为有以下处罚: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旅游、度假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等等一旦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上面的“梦想”通通都要幻灭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8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上支付费用的行为。以下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