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24小时的规定是现在唯一可资参照的依据。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