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往来账、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或者股东无必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同时认为,股东如果查阅会计账簿等后发现瑕疵,会计账簿等文件无法真实、客观反映公司资产情形或侵害股东权利等情形,股东可以另行主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