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注册商标的标识所凝结的是商品的商誉,行为人购买他商品标识以用于销售自己的商品的,不仅仅有“搭便车”的不当竞争行为,更对原商品信誉的贬损,扰乱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因而刑法专门对这种行为加以处罚。
要构成本罪,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