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两个要素:第
一,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第
二,属于作品范畴的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而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类作品,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弹性条款,以适应著作权法的不断发展,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归入其保护之中。
要谈到思想内容可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关系。作品的思想内容是指作者借助作品所反映的观点、概念、原理、方法、步骤或客观事物、事件以及其他题材和主题等;而作品的表现形式是指作者通过作品表达某种思想、某项内容时,所采取的各种表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的总和,它具有客观性。我们知道,作品是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统
一,作品的思想内容是纯主观的东西,它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否则就更不可能涉及到保护的层面上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表现形式只是对作者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反映,缺乏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作品因而也空洞、毫无价值,即表现形式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