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七天内能够退货,七天内无要求退货指的是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买下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能够依照国家限定、当事人商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无国家限定和当事人商定的,消费者能够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要求的,消费者能够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要求的,能够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限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受运输等必要花费。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量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买下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借口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送还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送还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受;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