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的中止,没有造成伤害的,免受处罚,造成伤害的,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伤害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形态同样存在着多种表现形式。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自动放弃基于轻伤故意的犯罪预备行为;
(2)行为人自动放弃基于重伤故意的犯罪预备行为;
(3)行为人基于轻伤故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后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
(4)行为人基于轻伤故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在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采取救护措施,从而避免了轻伤结果的出现;
(5)行为人基于重伤故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后自动放弃犯罪,从而未造成任何伤害结果;
(6)行为人基于重伤故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在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采取救护措施,从而避免了重伤结果的出现;
(7)行为人基于重伤故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在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采取救护措施,从而避免了重伤结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