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案例1和案例4,被告是完全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用于销售盈利,而案例2中虽然发生了真实的销售器械的情况,但是案外人朱某销售给新滑公司,而医药公司在实际交易中没有任何参与行为,唯一的行为就是向朱某收取开票手续费以自己的名义给新滑公司开票。所以只要自己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当事人是不能随意开具发票,不管是机打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开具了,就会触犯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