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讨要的,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利息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与以往的相关法规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调整。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自1991年制定以来一直沿用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规定》废止了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首次准确的给出了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这让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标准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