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高速上面的最低限速是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特殊情况除外,如遇到恶劣天气、发生交通意外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行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出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途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出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行车道的,最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行车道行驶车速的限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