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监外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提拔干部的重要条件,确保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经费保障,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方面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联合检查制度”,以便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公、检、法、司各部门领导应围绕本机关在监外执行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以便确保所分管环节和过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强化责任分工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民警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帮教,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审查,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坚决及时收监。
检察机关正确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健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监所检察部门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建议纠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施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监管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当送达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及时传递有关法律文书,防止交接过程脱节而形成脱管、漏管而失控。
(四)强化综合治理
司法机关应当与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单位、社区加强联系,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着重监督监管单位在保外就医和假释过程中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衔接工作,保障矫正程序和矫正措施的合法性和实效性,防止脱管、漏管而失控,最大限度地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消除社会矛盾。
(五)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有效的做好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
首先应摸清监外执行人员底数,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制度,并通过完善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登记表等方法,对监外罪犯形成完整的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其次,以纠防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考察。每年定期组织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督促纠正公安执行机关对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予以列管归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