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 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2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3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 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 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4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 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5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 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 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6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 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7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 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扩展资料:所谓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 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 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三 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