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隐形股东协议即隐名股东委托显明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管理义务等均有隐名股东来行使。 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法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具体说来,股权代持协议须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二)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某人是法律上限制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人,为规避法律而找人代持股份的,该代持协议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不存在以上五种情形,则股权代持协议是法律认可的,有效的。反之是无效的,必须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