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两年,当事人有病的,不能确定能否转为社区戒毒,但当事人存在《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在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转为社区戒毒。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规定:《戒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未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患严重疾病危及生命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变更意见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送至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