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限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2:同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限定燃气供应公司,必须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格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公司资格管理限定》执行。天然气的供应公司是煤气公司;3:燃气供应公司必须遵守下列限定:
(1)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限定的准则。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没理由停止供气;
(2)禁止向无《城市燃气公司资格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3)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买下指定的燃气器具;
(4)禁止使用超出检验时限和检验决裂格的钢瓶;
(5)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6)其他应当遵守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