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刑法所着力打击的是有稳定性、固定性、组织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团,而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集团通常要小,刑法对其打击力度也通常小于犯罪集团。如果将这样两种在本质上存在差别的共同犯罪形式合而为一,则无法明确打击锋芒,甚至会将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等同于犯罪集团,造成量刑畸重。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认同。新刑法典对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使这种区分更加明确。
2、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的区别
在1997年刑法典中,聚众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情况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因此这里将第二种情况称为聚众共同犯罪,以示区别。
聚众共同犯罪的特点之一,即是参加的人数多,通常也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且表现形式上有时也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有时不易将其与犯罪集团区别开来。我们认为,聚众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临时性、纠合性的特点,犯罪分子并不具有长期实施某种犯罪活动的目的性,且其内部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只要仔细考察,将其与犯罪集团区分实非难事。严格来讲,聚众共同犯罪也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的范畴,且刑法分则已有多个条文对其加以规定,只要按分则条文定罪量刑即可。
是否属于犯罪集团,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而这里规定的条件就包括了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否则的话,就不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当然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之间,虽然都是属于多人有组织的犯罪,但实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点也是需要区分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