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
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
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 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 外返还给对方;
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
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其
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