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
法律依据:
一、《拘留所条例》(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二、《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刑事拘留是要送到看守所的,送到看守所证明已经涉嫌犯罪,目前还是刑事拘留,建议在批捕前委托律师去会见,给予法律帮助,争取取保候审或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