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进行担保,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担保法解释第22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于债权人不会产生损害,而且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接受并且为表示异议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您提到的第三人单方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证明,恐怕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这类第三人单方向债务人出具的帮其还款的证明在法律上不产生保证担保的效力。至于您的其他相应的责任,应该是属于道义范畴了,既然已经答应替人家还款了,要是有经济能力,并且是自愿的,还是诚信一点吧。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22条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