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构成犯罪要满足的四个条件如下: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四、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这四条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