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了兼顾和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地照顾公共利益和保证公共健康,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力求使专利制度收到最佳的社会效益,专利法还规定了如下一些防止权利滥用的手段。
1.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可以利用国家政府机构的行政命令强制许可实施某些专利的情况,主要包括:
(1)防止权利滥用(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另外,WTO还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了《公共健康宣言》的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从而突破了强制许可只能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限制,这也是进一步解决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矛盾的值得欢迎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