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 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 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举证证明本案具有法条中规定的情形。李某与潘某协议离婚时其尚未年满2周岁,李某与潘某协议约定潘某甲由潘某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李某所持的潘某甲为女孩更适合跟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理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存在,不属于离婚后新出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