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遗嘱继承案件中,要认定遗嘱的效力,首先必须确定遗嘱的形式,而本案的遗嘱是一份“打印遗嘱”,由于现有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因此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现实中也很难还原订立遗嘱时的实际情景,是否为当事人亲自打印等。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而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式过程等方面综合认定。具体应当从如下几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形,如果遗嘱人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有独立的阅读能力并能亲自用电脑打印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遗嘱为自书遗嘱;第二种情形,遗嘱人虽不方便或不会使用电脑,但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阅读能力,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遗嘱人在听取他人诵读或者亲自阅读打印件后签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此时的“打印”实际上是一种工具,该内容已经遗嘱人亲自阅读并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种情形,遗嘱人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很低,更不能亲自操作电脑,而请他人根据自己的口述代为组织语言并打印出来的遗嘱,遗嘱人在听取他人诵读后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的遗嘱,此时的遗嘱订立形式与代书遗嘱有异曲同工之处,则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该遗嘱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