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