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甄别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时应当注重把握两项基本原则。
第
一,法益目的解释切入的原则。法益作为目的解释的指标性概念,对于构成要件具有强大的解释机能,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上具有清晰利落的甄别机能。相对于侵害单一客体的故意伤害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乃是双重客体,即公共生活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益。因此,如果一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生活造成侵害或者威胁,即使侵犯了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是否侵犯社会公共秩序,需要从前述的场所、对象、起因、结果等要素综合加以考量。
第
二,故意伤害优先认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宜。也就是说,在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界限不清、举棋不定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故意伤害罪名。因为根据两高有关规则,寻衅滋事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如果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样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