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赵,男,19年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镇村组号,现为“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镇村路号。被答辩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所购进的“”,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