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该条法律规定通过设定限制性条件,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其采用的大约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其“来源合法”并且“说明提供者”就无过错了,因为按该条法律规定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这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确有着重大的差异。很难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特别补充规定还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规定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