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可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剩以二十即为死亡赔偿金额,当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岁周的按上述规定另行计算。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法院(一般来讲事故发生后原则上在当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也就是事故发生地法院)标准来赔偿,但如果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按照较高标准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