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最大限度为减刑幅度的百分之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罪犯所做出的减刑决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实际实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几个方面所规定的最低期限:首先,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之罪行的罪犯而言,其被执行的刑期必须不低于其原始判决所确认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其次,倘若罪犯所遭遇的是无期徒刑的处罚,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则不得低于十三年;最后,对于那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而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当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若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就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们所应承受的实际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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