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所对应的一些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和我们想了解的信息不太相同。首先在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商标是否“相同”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 释》)第8条有明确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而对于是否符合还有更详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1年1月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 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 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不属于《2004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同时也不属于 《2011年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况,那么是否能纳入“其他”这一给司法部门留下了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性规定之中呢,认定商标“相同”通过以上可以了解,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比如文章开始说的例子,二是“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该假冒行为达到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事实上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必须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内容:
在焦点访谈的报道中的假冒商标“治治”香瓜子,故意将“治”字与“恰”字的区别点右边上半部分中的点“、”拉长,造成与 “恰恰”非常相似的效果;还有把一个字分成两个字但中间间距却很小的“周住”牌洗衣粉等等。因为字型与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假冒商标本身就使消费者真伪难辨,而实践中假冒者又多利用汉字书写形式多样化等特点极力使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混同,更令消费者在不特别关注商标时屡屡受骗。假冒商标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就认定为“在视觉上是基本无差别”的“相同”商标的。
首先,误认的公众比例。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规定明确的比例是必要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字型近似的商标不可能导致全部公众误认。至于多大比例才算合理,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明确规定超过10%的被调查者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误认的危险”。再根据我国的国情、司法审判实经验等确定。一旦有了法定的具体比例,就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了,如可以统计意欲购买某种产品但在查看商标之后却放弃的人数和最终选择购买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