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 适用减刑的条件
①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 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有以下几 种: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险救灾或 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 减刑的限度刑法明确规定了减刑的限度,
①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③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 适用减刑的程序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