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障人士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处理其财产,包括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2,法定监护人处理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的,不得使其财产利益受损,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民法通则》中对智障人员财产继承公证规定: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