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并非任何实物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且股东对该实物需拥有所有权,不得以租赁物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立担保的实物作为出资。股东以动产出资,如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股东必需向公司交付该动产,使该动产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并受公司的监管,关键审查①有无动产的购货发票或购买证明或属于自身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②有无该动产登记的详细清单(如数量、产地、品名、生产厂家等)。
③有无股东之间达成的将该动产转移给公司作为投资的协议和该动产已经转移至公司的相关凭证。以不动产出资的,如建筑物、房屋、厂房等,要有该不动产的相关资料(如平面图、房屋名称、座落地点、房屋用途、所有权证件等),然后要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的依据,并且必须办理不动产过户至开办公司的手续,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让渡,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完全履行作价及转移手续后,其出资义务才告履行完毕。对不符上述条件者,即可认定股东出资没有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