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卖土地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因此,村干部私卖土地和要村民签名的做法是错误的。村民可以向乡镇纪委反映该问题,如果乡镇纪委未答复或村民对乡镇纪委答复不满的,可以向县市纪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