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