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存在法律空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工人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邮电部劳动薪水局: 你局(1981)劳资字13号函收到。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限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工人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量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持续工龄能够合并计量”。我俩认为,一九七九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工人,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量,也应按此限定解决。国家劳动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