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规则的常识,一般的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处理,肯定的是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来说这个肇事者就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但是对于在驾校学习开车的学员来说这又是不适用的。因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上,针对驾校学员上路学车的情况,是要求有教练随车指导学员学习的,并且在发生危险情况的时候,教练需要随机应变的做出处理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或是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相应的事故责任将会由教练承担。
既然如此也就是说在驾校学习开车的学员,如果在驾车的过程中造成了交通事故,甚至是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了,那么事故的主要责任将会由教练承担,根据我们国家的多条法律都指出了这样的情况,在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的过程中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时,那么事故的责任将会由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承担起相关的民事责任,而在驾校学习时的教练就是这样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份,而驾校就是这个组织或是法人的身份,所以驾校在驾校学员学习开车过程中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对驾校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教练员在执行职务的工作而发生了事故致人死亡,驾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就应当由教练来承担。
但是根据我们国家交通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方式和结果也是有所不同的,要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上来判定事故责任。首先要断定为一场交通事故就应该有以下的情况发生,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就必须是使用了机动车辆,而另一方可以是很多的情况,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但是另一方的行为上要与交通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另一方是机动车驾驶员或是乘客,还可以是道路上的行人等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情况;既然是交通事故,那么发生的地点就应该是在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属于道路的范围内,具体的就是公路、城市道路或是其他单位管辖的范围内但是允许出现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停车场、驾校之类的地方。
如果不是在这样的一些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就不能被称为是交通事故;还有就是要满足交通事故的条件就是,发生事故的时候必须是有一方的机动车正在进行的状态,如果在机动车没有进行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那么也不算是交通事故;还有事故的发生是处于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或是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是行人的进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产生的人身或是财产损失的后果才是交通事故,否则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在驾校学员开车发生事故时也应该判断是否有这些行为,从而对具体的事故责任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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