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本条中的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为标准。
在理解时还应注意:在决定彩礼应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2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皆属于应当返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