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一房多卖,多个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因订立时间在后而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当事人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房屋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法院按照以下顺序支持诉求:
1、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2、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以支持。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