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暖气达到多少度再交暖气费,各省市是以地方性供暖条例为准,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扩展资料: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