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就是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进行相互比较,如果两者的书写规律(文检专业术语称为书写习惯)相同,就可以得出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结论;如果两者的书写规律不相同就可以得出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的鉴定结论。
检材笔迹是指笔迹鉴定中需要鉴定该笔迹是否某人书写的与诉讼有关的笔迹。如法院委托鉴定的“欠条”、“欠据”、“遗嘱”上的签名笔迹或者整个内容笔迹。
样本笔迹是指与检材笔迹进行比较时供参考使用的笔迹。如怀疑检材笔迹是某一个人书写的,哪么这个人的平时书写的笔迹就是鉴定中的样本笔迹。
检材笔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书写的笔迹,另一种是非正常书写的笔迹。
正常书写的笔迹是指笔迹的书写人在正常的心里支配下,在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笔迹。这种笔迹可以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规律。
非正常书写的笔迹是指笔迹的书写人在不正常的心里支配下,在不正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笔迹。非正常书写的笔迹包括故意伪装笔迹和非故意伪装的变化笔迹。
故意伪装笔迹包括摹仿笔迹和一般伪装笔迹。
年老体弱人书写的遗嘱笔迹就属于非故意伪装的变化笔迹,因为年老或者大病的人,机体功能严重下降,导致书写的笔迹抖动弯曲严重,与其无病健康时的笔迹有很大差别。
对正常书写的检材笔迹与非正常书写的检材笔迹进行鉴定所需要收集的样本笔迹的要求是不同的。
一、正常书写的检材笔迹鉴定时收集样本笔迹的要求和方法
1.收集样本笔迹的书写时间要同检材笔迹的书写时间要尽可能接近
人的书写习惯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或多或少地发生改变,因此,收集的样本笔迹的书写时间要与检材笔迹的书写时间要接近。比方说,检材笔迹是2000年书写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书写时间应该是1999年、2000年或者2001年的,也就是说,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上下相差时间不超过两年。这是因为人的笔迹的书写规律和特点在一两年内变化不大,而超过两年以上,就有可能发生改变,时间越长,变化也越大。如果同一人书写的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记相间隔十年以上,发生变化就很大,很可能做出是两个不同人书写的结论
2.收集的样本笔迹的数量要充足
样本笔迹的数量要充足是指,样本笔迹的份数要多,要能够反映出书写人的多种写法。比如,一个人书写自己的名字,可能有几种写法,慢速书写是一样,快速书写是另一样;近几年来,社会上兴起专业人士帮助个人设计出个性化的花式签名,同一个人可能有几种不同形式的签名。如果只提供有多种签名中的一种形式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上的另外一种形式的签名笔迹进行比较,就可能做出不是一个人书写的鉴定结论。
3.要收集书写人书写的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迹
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迹是指书写人,在不涉及诉讼的情况下,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交往中书写的正常笔迹。
案后样本笔迹是指立案以后,书写人书写的笔迹。比如,法院的庭审笔录上的签名样本笔迹、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样本笔迹。
案后试验样本笔迹是指,案件发生后,在有关人员监督下书写人书写的样本笔记。比如,在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共同见证下书写的样本笔记。
显然,案后样本笔迹和案后试验样本笔迹,存在着书写人故意掩盖平时的真实的书写规律和书写特点的。
在平时的办案中,办案的法官为了省事,让当事人在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面前,书写与涉及诉讼的检材笔迹内容相同的笔迹,而这案后样本笔迹往往都是不真实的。我们在鉴定实践中还发现,很多当事人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以及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笔迹均存在着故意伪装的现象。
在笔迹鉴定中,有时出现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使用了不真实不可靠的案后样本比较或者案后实验样本笔记。
我们最近受理了某法院委托的一起签名笔迹鉴定案件,检材笔迹上签名分别是2005年和2006年书写形成的,提供了某书写人的近期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两页, 2009年的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笔迹样本两份,我们看完这些材料后,要求法院再提供笔迹样本。而法院又提供了2005年的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笔迹样本两份,我们依据这些材料做出了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结论。而一方案件当事人对这个鉴定结论有异议,告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求我们复核该鉴定,我们把新提供的平时自由样本与原先提供的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笔迹样本进行比较,发现原先提供的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笔迹样本上的签名书写不正常,有故意隐瞒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现象。
因此,要想得到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鉴定时就应该使用没有伪装变化的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迹。
4.收集书写人书写的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迹的方法
收集书写人书写的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迹,可以去书写人的单位档案中去找,可以在工商部门的工商档案中去找,可以去银行取款时留下的签名中去找,可以在书写人平时书写的收条、日记、流水账中去找。方法很多,关键在于委托单位的委托人是否下功夫去收集真实可靠的样本笔迹。
二、摹仿检材笔迹鉴定时收集样本笔迹的要求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某份材料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书写,是对方摹仿我的签名书写的。
如果怀疑检材上的笔迹是摹仿形成的,必须提供检材笔迹的原件。同时提供比对的样本笔迹数量要更多,以签名为例,要提供几十个签名样本笔迹样本。有一次,我们在摹仿签名笔迹鉴定中使用了半麻袋的公司财务票据上法人签名样本,一共使用了这个人的一百多张不同时期的签名样本笔迹。在这起案件笔迹鉴定中,发现三十六张欠据中的三十二张欠据上的签名是摹仿形成的,只有四张欠据上签名是这个人亲笔签署的,这起诈骗案件中涉及金额高达四百多万元人民币。
摹仿签名笔迹样本的书写时间要求,即有在检材书写时间之前的、同时间的书写的样本笔迹、还要有在检材之后时间书写的样本笔迹。只有将检材笔迹与这样的样本笔迹分别比对,才能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三、结束语
笔迹鉴定工作是委托单位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共同事情,而委托单位的委托人的鉴定前期收集样本笔迹的工作尤为重要。收集样本笔记时,要注意样本笔迹的书写时间与检材笔迹的书写时间要尽量接近,样本笔记的份数和字数要尽可能的多,要收集书写人书写的平时的自由样本笔记。
只有委托单位的委托人收集的是真实可靠充分的笔迹样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笔迹鉴定的错案出现,保证笔迹鉴定的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