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也做出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还同时做出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不同法律的规定看,《继承法》与《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关于处分遗产问题相互矛盾。